通过第三部分考试后,任何人如欲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或14C 条注册为医生,须在一间认可的医院或一间认可的机构完成一段由医务委员会厘定的评核期(不超过12个月),而令医务委员会满意。评核期期间,他/她会获得临床指导,以使他/她熟习本地医疗制度和常见疾病。在成功完成评核期及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后:
(1) 如果他/她已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条参加执业资格试,他/她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条申请为注册医生;或
(2) 如果他/她已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i)条参加执业资格试,他/她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C条申请为特别注册医生。
• | 除非获批延迟进行评核期,任何通过执业资格试(即所有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合格)的人士应于翌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开始评核期。 |
• | 有关豁免,缩短及延迟评核期的详情,请参阅「 指引3 - 评核期:豁免、缩短及延迟」(只备英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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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参阅附录文件 (只备英文本),有关「指引3 - 评核期: 豁免、缩短及延迟」内广泛地缩短评核期的评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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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向执照组秘书处提交,并附上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