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部分 | 报名日期 | 考试日期(暂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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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专业知识考试 | 2024年10月2日 至 10月31日 |
2025年3月4日 及 5日 |
第二部分 | 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 2024年10月2日 至 10月31日 |
2025年3月3日 |
第三部分 | 临床考试 | 2025年3月17日 至 3月31日 |
2025年5月底 至 6月初 兩个星期內 |
考试部分 | 报名日期 | 考试日期(暂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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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专业知识考试 | 2024年4月2日 至 4月30日 | 2024年8月27日及28日 |
第二部分 | 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 2024年4月2日 至 4月30日 | 2024年8月26日 |
第三部分 | 临床考试 | 2024年9月16日 至 30日 | 2024年11月16日 至 12月1日 |
• | 不同类别的申请人应使用不同的申请表: |
- | 新申请人: 表格 1A*/1B* 「注册为考生」 |
- | 旧生/重考生: 表格 2 「申请应考执业资格试」 |
* |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条申请考试的新申请人,应使用表格1A。 | |||||||||||||||||||||||||||||
* |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i)条申请考试的新申请人,应使用表格1B。 |
• | 新申请人: |
- | 递交表格 1A/1B (正本) |
- | 缴付申请费及递交付款证明 (考试费将于考试资格获确认后才另行通知缴付) |
- | 提交所有证明文件的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旧生/重考生: |
- | 缴付申请费,并连同表格2一并递交付款证明 |
- | 在香港医务委员会确认申请人符合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后,并在收到通知时缴付考试费 |
• | 申请书必须以正楷清楚填写,不能辨读或不齐全的申请,将不受理。于适当方格内加上✔号。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一概不获发还。 |
• | 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本,必须: |
- | 经公证人作出公证 (由其他人例如律师或太平绅士核证的影印本,均不予接受) ; 或 |
- | 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 (申请人须亲自向秘书处出示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以供核实。) |
• | 在监誓员、律师、太平绅士或公证人面前作出声明,确认申请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均属真实及正确。申请人亦可到执照组秘书处办理有关申请的声明,费用全免。 |
表格 1A: | |
• | 医科学位证书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学科详列成绩表(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包括习医前的学士学位及学士后之医学学位(如适用) |
• | 医院实习证明书(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须详细列明每学科的实习日期 |
•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护照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个人履历表 |
• | 良好声誉证明书 / 良好品格证明书 (正本) (此证明书并非表格 1A 的第七部分) 详情请参阅 指引 1-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
• | 注册证书/ 执照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目前已在其他地方注册为医生的申请人) |
表格 1B: | |
• | 医科学位证书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学科详列成绩表(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
• | 良好声誉证明书 / 良好品格证明书 (正本) (此证明书并非表格 1B 的第七部分) 详情请参阅 指引 1-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
• | 注册证书/ 执照 (公证影印本或由执照组秘书处核实的影印本) (目前已在其他地方注册为医生的申请人) |
• | 申请表(正本)连同相关的证明文件必须以挂号邮寄或亲身送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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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务委员会执照组秘书 香港香港仔黃竹坑道99号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赛马会大楼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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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传真或电邮递交; | |
- | 于截止日期后送达; | |
- | 不能辨读或不齐全;或 | |
- | 欠缺付款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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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费方式: | |||||||||||||||||||||||||||||
- | 邮寄银行本票至执照组秘书处,本票收款人为 "Director of Health (Boards & Councils Office)"; 或 | |||||||||||||||||||||||||||||
- | 以电汇直接存入下列戶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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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须以港元缴付。 其他货币及现金恕不接纳。银行手续费须分开并另行缴付。 | |||||||||||||||||||||||||||||
• | 保存缴款单据正本以作证明。 请于单据影印本写上姓名及考生编号(如有者),连同申请表一并递交。
于递交申请表后缴付的费用(如新生考试费),将单据副本传真或电邮至执照组秘书处 [传真号码:(852) 2554 0577] 或 [电邮 mc-exam@dh.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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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费不会获得发还或转作其他用途。 | |||||||||||||||||||||||||||||
• | 考试费不会获得发还,除非: | |||||||||||||||||||||||||||||
(i) | 在特殊情况下 ;或 | |||||||||||||||||||||||||||||
(ii) | 考生获豁免应考执业资格试的有关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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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及/或使用虚假文件;或 | |
- | 就申请向医务委员会职员提供任何利益(金钱或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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