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第三部分考試後,任何人如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或14C 條註冊為醫生,須在一間認可的醫院或一間認可的機構完成一段由醫務委員會釐定的評核期(不超過12個月),而令醫務委員會滿意。評核期期間,他/她會獲得臨床指導,以使他/她熟習本地醫療制度和常見疾病。在成功完成評核期及符合其他相關要求後:
(1)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條申請為註冊醫生;或
(2)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C條申請為特別註冊醫生。
• | 除非獲批延遲進行評核期,任何通過執業資格試(即所有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合格)的人士應於翌年的1月1日或7月1日開始評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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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豁免、縮短及延遲評核期的詳情,請參閱「 指引 3 - 評核期:豁免、縮短及延遲」 (只備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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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參閱附錄文件 (只備英文本),有關「指引3 - 評核期: 豁免、縮短及延遲」內廣泛地縮短評核期的評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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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以書面形式向執照組秘書處提交,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