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部分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暫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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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專業知識考試 | 2024年10月2日 至 10月31日 |
2025年3月4日 及 5日 |
第二部分 | 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 | 2024年10月2日 至 10月31日 |
2025年3月3日 |
第三部分 | 臨床考試 | 2025年3月17日 至 3月31日 |
2025年5月底 至 6月初 兩个星期內 |
考試部分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暫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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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專業知識考試 | 2024年4月2日 至 4月30日 | 2024年8月27日及28日 |
第二部分 | 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 | 2024年4月2日 至 4月30日 | 2024年8月26日 |
第三部分 | 臨床考試 | 2024年9月16日 至 30日 | 2024年11月16日 至 12月1日 |
• | 不同類別的申請人應使用不同的申請表: |
- | 新申請人: 表格 1A* / 1B* 「註冊為考生」 |
- | 舊生/重考生: 表格 2 「申請應考執業資格試」 |
* |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申請考試的新申請人,應使用表格1A。 | |||||||||||||||||||||||||||||
* |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i)條申請考試的新申請人,應使用表格1B。 |
• | 新申請人: |
- | 遞交表格 1A/1B (正本) |
- | 繳付申請費及遞交付款證明 (考試費將於考試資格獲確認後才另行通知繳付) |
- | 提交所有證明文件的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舊生/重考生: |
- | 繳付申請費,並連同表格2一併遞交付款證明 |
- | 在香港醫務委員會確認申請人符合資格參加執業資格試後,並在收到通知時繳付考試費 |
• | 申請書必須以正楷清楚填寫,不能辨讀或不齊全的申請,將不受理。於適當方格內加上✔號。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一概不獲發還。 |
• | 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必須: |
- | 經公證人作出公證 (由其他人例如律師或太平紳士核證的影印本,均不予接受) ; 或 |
- | 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 (申請人須親自向秘書處出示文件正本及影印本,以供核實。) |
• | 在監誓員、律師、太平紳士或公證人面前作出聲明,確認申請表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均屬真實及正確。申請人亦可到執照組秘書處辦理有關申請的聲明,費用全免。 |
表格 1A: | |
• | 醫科學位證書(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學科詳列成績表(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包括習醫前的學士學位及學士後之醫學學位(如適用) |
• | 醫院實習證明書(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須詳細列明每學科的實習日期 |
•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護照(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個人履歷表 |
• | 良好聲譽證明書 / 良好品格證明書 (正本) (此證明書並非表格 1A 的第七部分) 詳情請參閱 指引 1- 參加執業資格試的資格 |
• | 註冊證書/ 執照 (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目前已在其他地方註冊為醫生的申請人) |
表格 1B: | |
• | 醫科學位證書(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學科詳列成績表(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
• | 良好聲譽證明書 / 良好品格證明書 (正本) (此證明書並非表格 1B 的第七部分) 詳情請參閱 指引 1- 參加執業資格試的資格 |
• | 註冊證書/ 執照 (公證影印本或由執照組秘書處核實的影印本) (目前已在其他地方註冊為醫生的申請人) |
• | 申請表(正本)連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必須以掛號郵寄或親身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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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組秘書 香港香港仔黃竹坑道99號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賽馬會大樓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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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傳真或電郵遞交; | |
- | 於截止日期後送達; | |
- | 不能辨讀或不齊全;或 | |
- | 欠缺付款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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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繳費方式: | |||||||||||||||||||||||||||||
- | 郵寄銀行本票至執照組秘書處,本票收款人為 "Director of Health (Boards & Councils Office)"; 或 | |||||||||||||||||||||||||||||
- | 以電匯直接存入下列戶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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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費用須以港元繳付。 其他貨幣及現金恕不接納。銀行手續費須分開並另行繳付。 | |||||||||||||||||||||||||||||
• | 保存繳款單據正本以作證明。請於單據影印本寫上姓名及考生編號 (如有者),連同申請表一併遞交。
於遞交申請表後繳付的費用(如新生考試費),將單據副本傳真或電郵至執照組秘書處 [傳真號碼:(852) 2554 0577] 或 [電郵 mc-exam@dh.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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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費不會獲得發還或轉作其他用途。 | |||||||||||||||||||||||||||||
• | 考試費不會獲得發還,除非: | |||||||||||||||||||||||||||||
(i) | 在特殊情況下 ;或 | |||||||||||||||||||||||||||||
(ii) | 考生獲豁免應考執業資格試的有關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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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申請提供虛假資料及/或使用虛假文件;或 | |
- | 就申請向醫務委員會職員提供任何利益(金錢或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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