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資訊

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需符合的資格詳列於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第7A條。

執業資格試每年舉辦兩次,考試分為下列三部分:

第一部分 : 專業知識考試
這部分考試共分兩卷,每卷各有120題多項選擇題。此考試為測試考生的專業知識而設。考生須應考以下學科的試題:基本科學、醫學倫理/社會醫學、內科、外科、骨科、精神科、兒科及婦產科。(試題兼備中英文版本)

第二部分 : 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
這部分考試為英語筆試,以測試考生的英語水平是否足夠應付專業工作需要。(只設英文試題)

第三部分 : 臨床考試
這項考試為測試考生應用專業知識解決臨床問題的能力而設。考生接受測試的範圍包括內科、外科(包括骨科的病例)、婦產科及兒科。考生可選擇以英語、廣東話或普通話作答(須於申請表作出選擇)。

考生必須先通過第一及第二部分考試,方可報考第三部分。

任何通過第三部分考試的人,如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或14C 條註冊為醫生,須在一間認可的醫院或一間認可的機構完成一段由醫務委員會釐定的評核期(不超過12個月),而令醫務委員會滿意。評核期期間,他/她會獲得臨床指導,以使他/她熟習本地醫療制度和常見疾病。在成功完成評核期及符合其他相關要求後:

(1)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條申請為註冊醫生;或

(2)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C條申請為特別註冊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