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参加执业资格试所需符合的资格,详列于香港法例第 161 章《医生注册条例》第7A 条。有关条例节录如下: | |||||
「 | (1) |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 - | ||||
(a) | 该人就此事向医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为参加执业资格试而向注册主任缴付订明费用;及 | |||||
(b) | 该人使医务委员会信纳,其本人具有良好品格,并且- | |||||
(i) | 在该人提出申请时,该人已圆满地完成不少于5年的属医务委员会批准类型的全时间医学训练,并是医务委员会接纳的医学资格的持有人;或 | |||||
(ii) | 作为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替代条件—该人持有的医学资格,就第14C条而言属获承认医学资格。 | |||||
(2) | 为施行第 (1)(b)(i)款,该5年全时间医学训练须包括医务委员会所批准的驻院实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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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i)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可以参阅医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就《医生注册条例》第14C条而言属获承认医学资格的名单。 | |||||
• | 有关参加执业资格试所需符合的资格的更多详情,请参阅 - 指引1-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只备英文本)。 |
• | 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中提供2名品格咨询人。 |
• | 良好声誉证明书/良好品格证明书: |
(a) | 曾在任何地方注册为医生的申请人须提交良好声誉证明书(正本),证明书须由每个相关的注册当局于申请人报考执业资格试前3个月内发出。申请人如现时仍有注册,须提交由有关注册当局所发出的注册执照之影印本。 |
(b) | 从未在任何地方注册的申请人须提交良好品格证明书(正本),证明书须由其医学院院长签发或由申请人于最近期接受实习/驻院培训的医院之授权人士所签发,以证明他/她进行实习/驻院培训期间具有良好的品格。 |
• | 请参阅指引 2 - 豁免执业资格试(只备英文本) 及相关的 申请表格 (表格 3)。 |
• | 第一部分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 的合格成绩可以在5年内用作参加5次第三部分考试(临床考试)。如果考生在5年内最多5次考试未能通过第三部分考试,他/她必须重考并通过第一部分考试,然后才可再次申请重考第三部分考试。 |
• | 第二部分考试 (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的合格成绩可以在5年内用作参加5次第三部分考试(临床考试)。如果考生在5年内最多5次考试未能通过第三部分考试,他/她必须重考并通过第二部分考试,然后才可再次申请重考第三部分考试。 |
• | 考生如于同一次的第三部分考试 (临床考试)中取得4个科目之中的3个科目合格,可于随后两期的其中一次考试,申请重考不合格的第四个科目。如果他/她在这次重考中取得第四个科目合格,他/她便通过整个执业资格试。否则,第三部分考试(临床考试) 的3个科目的合格成绩将失效,他/她须要重考第三部分考试的所有4个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