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资格和豁免


答:凡有意在香港执业行医的人士,必须向香港医务委员会 (医委会) 申请注册。 有关注册的详情,请参阅医委会网站的「医生注册」部分。


答:参加执业资格试所需符合的资格详列于香港法例第 161 章《医生注册条例》第7A 条,有关条例节录如下:

(1)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 -
    a) 该人就此事向医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为参加执业资格试而向注册主任缴付订明费用;及
    b) 该人使医务委员会信纳,其本人具有良好品格,并且-
      (i) 在该人提出申请时,该人已圆满地完成不少于5年的属医务委员会批准类型的全时间医学训练,并是医务委员会接纳的医学资格的持有人;或
      (ii) 作为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替代条件—该人持有的医学资格,就第14C条而言属获承认医学资格。
  (2) 为施行第 (1)(b)(i)款,该5年全时间医学训练须包括医务委员会所批准的驻院实习期。」

有关报考资格的详情,请参阅指引 1 - 参加执业资格试的资格。 执照组在收到正式申请和证明文件之前,不会评论个别申请人的资格。


答:医委会并没有一个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条合资格参加执业资格试的医科学历列表 。所有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条参加执业资格试的申请均会作个别考虑。


答:有关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 7A(1)(b)(ii) 条申请执业资格试所指的获承认医学资格名单,请参阅香港医务委员会网站


答:有关豁免执业资格试的各部分的资料,请参阅指引 2 - 豁免执业资格试。申请豁免执业资格试的个别部分的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豁免执业资试表格(表格3)。豁免考试的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格、现行指引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个别审核。


申请程序


答:执业资格试每年举行两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考试一般在三月初和九月初举行,而第三部分考试则分别在五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举行。考生必须通过执业资格试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才合资格申请第三部分临床考试。

两次考试的报名日期通常分别在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以及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申请人必须在报名期内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相应的考试期次)。申请人须在报考前细阅有关考试期次的考生指南


答:请参阅本网站「申请」 的部分,了解除相应申请表之外所需的证明文件。有关所需证明文件的资料亦列明于相应考试期次的考生指南中。


答:所有证明文件的影印本必须由公证人作出公证。由其他人证明的影印本,例如律师或太平绅士,均不会被接受。申请人亦可在报名期内带同文件正本及其影印本到执照组秘书处进行核查。


答:法定声明可在监誓员、律师、太平绅士或公证人面前作出,以确认在申请时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均属真实及正确。申请人亦可到执照组秘书处办理有关申请的声明,费用全免。


答: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表正本及证明文件(正本或公证影印本或经执照组秘书处核查的影印本)。申请表及文件可邮寄或亲自递交至执照组秘书处。


答:考生指南在本网站之「表格和指引」的部分可供查阅和下载。请参阅相关考试期次的考生指南。

 

准备执业资格试


答:执业资格试在香港举行,香港以外地区并没有设立考试中心。笔试一般会在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赛马会大楼举行。临床考试通常在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院进行。有关考试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本网站内「执业资格试」的部分。


答:执业资格试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专业知识考试,属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是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第三部分是临床考试。有关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本网站内「执业资格试」的部分。


答:请参阅考生指南中附录一内的考试范围。本网站的「参考资料库」 附有学科主题列表可供考生参考,但该列表并非绝对完备。


答:本網站內的「参考资料库」附有参考书籍和资料列表供参考。


答:香港医务委员会不负责安排考生或准考生组成温习小组。


答:香港医务委员会不负责安排考生或准考生参加任何临床见习工作。

 

执业资格试后的评核期


答:考生通过执业资格试后,须于紧随的1月1日或7月1日开始评核期。评核期详情由医院管理局安排。实习医生一般将安排在香港各指定医院轮岗进行评核。薪酬由医院管理局厘定及支付。


答: 详情请参阅「 指引3 - 评核期:豁免、缩短及延迟」 (只备英文本)。 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向执照组秘书处提交,并附上证明文件。


答:在成功完成评核期及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后:

(1) 如果他/她已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条参加执业资格试,他/她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条申请为注册医生;或
(2) 如果他/她已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7A(1)(b)(ii)条参加执业资格试,他/她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4C条申请为特别注册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