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資訊

申請資格

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需符合的資格,詳列於香港法例第 161 章《醫生註冊條例》第7A 條。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參加執業資格試 -
      (a) 該人就此事向醫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為參加執業資格試而向註冊主任繳付訂明費用;及
      (b) 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其本人具有良好品格,並且-
      (i) 在該人提出申請時,該人已圓滿地完成不少於5年的屬醫務委員會批准類型的全時間醫學訓練,並是醫務委員會接納的醫學資格的持有人;或
      (ii) 作為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替代條件—該人持有的醫學資格,就第14C條而言屬獲承認醫學資格。
      (2) 為施行第 (1)(b)(i)款,該5年全時間醫學訓練須包括醫務委員會所批准的駐院實習期。」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i)條申請參加考試的人,可以參閱醫務委員會網站上公佈的就《醫生註冊條例》第14C條而言屬獲承認醫學資格的名單。
有關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需符合的資格的更多詳情,請參閱 - 指引 1- 參加執業資格試的資格 (只備英文本)。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中提供2名品格諮詢人。
良好聲譽證明書/良好品格證明書:
(a) 曾在任何地方註冊為醫生的申請人須提交良好聲譽證明書(正本),證明書須由每個相關的註冊當局於申請人報考執業資格試前3個月內發出。申請人如現時仍有註冊,須提交由有關註冊當局所發出的註冊執照之影印本。
(b) 從未在任何地方註冊的申請人須提交良好品格證明書(正本),證明書須由其醫學院院長簽發或由申請人於最近期接受實習/駐院培訓的醫院之授權人士所簽發,以證明他/她進行實習/駐院培訓期間具有良好的品格。
請參閱 指引 2 - 豁免執業資格試(只備英文本)及相關 申請表格(表格 3)
第一部分考試 (專業知識考試) 的合格成績可以在5年内用作參加5次第三部分考試(臨床考試)。如果考生在5年內最多5次考試未能通過第三部分考試,他/她必須重考並通過第一部分考試,然後才可再次申請重考第三部分考試。
第二部分考試 (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 的合格成績可以在5年内用作參加5次第三部分考試(臨床考試)。如果考生在5年內最多5次考試未能通過第三部分考試,他/她必須重考並通過第二部分考試,然後才可再次申請重考第三部分考試。
考生如於同一次的第三部分考試 (臨床考試)中取得4個科目之中的3個科目合格,可於隨後兩期的其中一次考試,申請重考不合格的第四個科目。如果他/她在這次重考中取得第四個科目合格,他/她便通過整個執業資格試。 否則,第三部分考試(臨床考試) 的3個科目的合格成績將失效,他/她須要重考第三部分考試的所有4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