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和豁免
答: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需符合的資格詳列於香港法例第 161 章《醫生註冊條例》第7A 條,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 | (1) |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參加執業資格試 - | ||
a) | 該人就此事向醫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為參加執業資格試而向註冊主任繳付訂明費用;及 | |||
b) | 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其本人具有良好品格,並且- | |||
(i) | 在該人提出申請時,該人已圓滿地完成不少於5年的屬醫務委員會批准類型的全時間醫學訓練,並是醫務委員會接納的醫學資格的持有人;或 | |||
(ii) | 作為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替代條件—該人持有的醫學資格,就第14C條而言屬獲承認醫學資格。 | |||
(2) | 為施行第 (1)(b)(i)款,該5年全時間醫學訓練須包括醫務委員會所批准的駐院實習期。」 |
有關報考資格的詳情,請參閱指引 1 - 參加執業資格試的資格。
執照組在收到正式申請和證明文件之前,不會評論個別申請人的資格。
答:醫委會並沒有一個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合資格參加執業資格試的醫科學歷列表 。所有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的申請均會作個別考慮。
答:有關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 7A(1)(b)(ii) 條申請執業資格試所指的獲承認醫學資格名單,請參閱香港醫務委員會網站。
答:有關豁免執業資格試的各部分的資料,請參閱指引 2 - 豁免執業資格試。申請豁免執業資格試的個別部分的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豁免執業資格試表格(表格3)。豁免考試的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資格、現行指引及所提供的證明文件作個別審核。
申請程序
答:執業資格試每年舉行兩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考試一般在三月初和九月初舉行,而第三部分考試則分別在五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舉行。考生必須通過執業資格試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才合資格申請第三部分臨床考試。
兩次考試的報名日期通常分別在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以及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中旬。申請人必須在報名期內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相應的考試期次)。申請人須在報考前細閱有關考試期次的考生指南。
答:所有證明文件的影印本必須由公證人作出公證。由其他人證明的影印本,例如律師或太平紳士,均不會被接受。申請人亦可在報名期內帶同文件正本及其影印本到執照組秘書處進行核查。
答:法定聲明可在監誓員、律師、太平紳士或公證人面前作出,以確認在申請時所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均屬真實及正確。申請人亦可到執照組秘書處辦理有關申請的聲明,費用全免。
答:申請人必須提交申請表正本及證明文件(正本或公證影印本或經執照組秘書處核查的影印本)。申請表及文件可郵寄或親自遞交至執照組秘書處。
答:考生指南在本網站之「表格和指引」的部分可供查閱和下載。請參閱相關考試期次的考生指南。
準備執業資格試
答:執業資格試在香港舉行,香港以外地區並沒有設立考試中心。筆試一般會在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賽馬會大樓舉行。臨床考試通常在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進行。有關考試的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網站內「執業資格試」 的部分。
答:執業資格試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專業知識考試,屬多項選擇題。第二部分是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第三部分是臨床考試。有關的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網站內「執業資格試」的部分。
答:本網站內的「參考資料庫」附有參考書籍和資料列表供參考。
答:香港醫務委員會不負責安排考生或準考生組成溫習小組。
答:香港醫務委員會不負責安排考生或準考生參加任何臨床見習工作。
執業資格試後的評核期
答:考生通過執業資格試後,須於緊隨的1月1日或7月1日開始評核期。評核期詳情由醫院管理局安排。實習醫生一般將安排在香港各指定醫院輪崗進行評核。薪酬由醫院管理局釐定及支付。
答: 詳情請參閱「 指引 3 - 評核期:豁免、縮短及延遲」 (只備英文本)。申請須以書面形式向執照組秘書處提交,並附上證明文件。
答:在成功完成評核期及符合其他相關要求後:
(1) |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條申請為註冊醫生;或 |
(2) | 如果他/她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7A(1)(b)(ii)條參加執業資格試,他/她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4C條申請為特別註冊醫生。 |